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新秩易字第3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甲○○
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新秩
字第24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易處拘留五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裁處罰鍰新台幣(以下同)二萬元確定,惟被移送
人截至民國98年6月7日完納期限尚不完納,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請求裁定易以拘留等語。
二、經查,移送機關所稱屬實,有違反社秩法執行通知單及送達
回證可稽,堪認被移送人逾期不完納罰鍰,是本件請求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請求人應繳罰鍰總額二萬元,超過四
千五百元,以該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不完納之
罰鍰部分,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黃浤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