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88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法定代理人 宋月滿 訴訟代理人 何俊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
108年4月23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張琬青┌──────────────────────────────────┐│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新台幣)│張數│├──┼───┼────────┼────┼─────────┼───┤│1│ 張淑萍華南銀行楊梅分行│0000000│32,570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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