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柏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柏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柏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首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3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黃柏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確定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7至25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不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2至16、26至29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均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撰具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頁),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就有期徒刑部分,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附表編號2至16、26至29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編號1、17至2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9所示之罪,雖併有沒收之諭知,惟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各沒收之從刑應併執行之,是無於定執行刑時併宣告沒收之必要,併此說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鄭富城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併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104年5月16日│102年2月19日│104年5月4日回│││││溯2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263號│偵字第29527號│撤緩毒偵字第│││││12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3185號│413號│898號││├───┼────────┼────────┼────────┤│最後│判決│105年03月30日│105年5月20日│105年12月29日││事實審│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704號│413號│898號││確定├───┼────────┼────────┼────────┤│判決│判決確│105年7月7日│105年9月20日│106年1月24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594號│執字第14985號│執字第1865號│││││(編號3至16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至16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17日回│104年9月19日回│104年11月19日回│││溯26小時內│溯26小時內│溯2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撤緩毒偵字第│撤緩毒偵字第│││121號│121號│121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898號│898號│898號││├───┼────────┼────────┼────────┤││判決│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判決││898號│898號│898號││├───┼────────┼────────┼────────┤││判決確│106年1月24日│106年1月24日│106年1月24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6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865號│執字第1865號│執字第1865號│││(編號3至16應執│(編號3至16應執│(編號3至16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行有期徒刑3年6│行有期徒刑3年6│││月)│月)│月)│├───────┼────────┴────────┴────────┤││編號1至16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25日回│105年3月19日回│105年4月18日回│││溯26小時內│溯26小時內│溯2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撤緩毒偵字第│撤緩毒偵字第│││121號│121號│121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898號│898號│898號││├───┼────────┼────────┼────────┤││判決│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判決││898號│898號│898號││├───┼────────┼────────┼────────┤││判決確│106年1月24日│106年1月24日│106年1月24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6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865號│執字第1865號│執字第1865號│││(編號3至16應執│(編號3至16應執│(編號3至16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行有期徒刑3年6│行有期徒刑3年6│││月)│月)│月)││├────────┴────────┴────────┤││編號1至16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3日│104年9月18日│104年11月19日回│││││溯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撤緩毒偵字第│撤緩毒偵字第│││121號│121號│121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898號│898號│898號││├───┼────────┼────────┼────────┤││判決│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判決││898號│898號│898號││├───┼────────┼────────┼────────┤││判決確│106年1月24日│106年1月24日│106年1月24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6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865號│執字第1865號│執字第1865號│││(編號3至16應執│(編號3至16應│(編號3至16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行有期徒刑3年│行有期徒刑3年6│││月)│6月)│月)││├────────┴────────┴────────┤││編號1至16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25日│105年3月19日│105年4月18日回│││回溯96小時內│回溯96小時內│溯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撤緩毒偵字第│撤緩毒偵字第│││121號│121號│121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898號│898號│898號││├───┼────────┼────────┼────────┤││判決│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判決││898號│898號│898號││├───┼────────┼────────┼────────┤││判決確│106年1月24日│106年1月24日│106年1月24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6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865號│執字第1865號│執字第1865號│││(編號3至16應執│(編號3至16應執│(編號3至16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行有期徒刑3年6│行有期徒刑3年6│││月)│月)│月)││├────────┴────────┴────────┤││編號1至16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16日│105年1月16日│105年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毒偵字第2165號│毒偵字第2165號│││121號│││├───┬───┼────────┼────────┼────────┤││法院│臺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898號│2947號│2947號││├───┼────────┼────────┼────────┤││判決│105年12月29日│106年2月23日│106年2月23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判決││898號│2947號│2947號││├───┼────────┼────────┼────────┤││判決確│106年1月24日│106年3月18日│106年3月18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6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865號│執字第2445號│執字第2445號│││(編號3至16應執│(編號17至25應執│(編號17至25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行有期徒刑4年6│行有期徒刑4年6│││月)│月)│月)││├────────┤││││編號1至16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9日│105年2月21日│105年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165號│毒偵字第2165號│毒偵字第216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2947號│2947號│2947號││├───┼────────┼────────┼────────┤││判決│106年2月23日│106年2月23日│106年2月23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判決││2947號│2947號│2947號││├───┼────────┼────────┼────────┤││判決確│106年3月18日│106年3月18日│106年3月18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6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445號│執字第2445號│執字第2445號│││(編號17至25應執│(編號17至25應執│(編號17至25應│││行有期徒刑4年6│行有期徒刑4年6│行有期徒刑4年│││月)│月)│6月)│└───────┴────────┴────────┴────────┘┌───────┬────────┬────────┬────────┐│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20日│105年2月25日│105年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165號│毒偵字第2165號│毒偵字第216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2947號│2947號│2947號││├───┼────────┼────────┼────────┤││判決│106年2月23日│106年2月23日│106年2月23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判決││2947號│2947號│2947號││├───┼────────┼────────┼────────┤││判決確│106年3月18日│106年3月18日│106年3月18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6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445號│執字第2445號│執字第2445號│││(編號17至25應執│(編號17至25應執│(編號17至25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行有期徒刑4年6│行有期徒刑4年6│││月)│月)│月)│└───────┴────────┴────────┴────────┘┌───────┬────────┬────────┬────────┐│編號│25│26│2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16日│105年2月16日│105年4月26日││││回溯26小時內│回溯2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165號│偵字第9186號│偵字第918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2947號│268號│268號││├───┼────────┼────────┼────────┤││判決│106年2月23日│105年9月7日│105年9月7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判決││2947號│268號│268號││├───┼────────┼────────┼────────┤││判決確│106年3月18日│105年9月27日│105年9月27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6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445號│執字第2450號│執字第2450號│││(編號17至25應執│(編號26至29應執│(編號26至29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行有期徒刑10月)│行有期徒刑10月)│││月)│││└───────┴────────┴────────┴────────┘┌───────┬────────┬────────┬────────┐│編號│28│2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16日回│105年4月26日回││││溯96小時內│溯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186號│偵字第9186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268號│268號│││├───┼────────┼────────┼────────┤││判決│105年9月7日│105年9月7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判決││268號│268號│││├───┼────────┼────────┼────────┤││判決確│105年9月27日│105年9月27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6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450號│執字第2450號││││(編號26至29應執│(編號26至29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行有期徒刑10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