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85號抗告人 陳庭誼 相對人 謝銀宗 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2日本院所為107度訴字第385號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得代位抗告人提起本訴係以相對人對抗告人有債權存在,茲因抗告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66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受理,該案雖於民國108年6月10日業經判決駁回,惟抗告人不服而提起上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52號案件審理中,則該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仍屬尚未終結,爰依法提起抗告。
三、經查:本院前以本件訴訟裁判,係以臺灣臺中地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66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避免裁判矛盾,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又該案雖於108年6月10日判決,惟抗告人已提起上訴,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52號案件審理中,故本院於108年8月22日撤銷本院108年1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原裁定,確有未洽。從而,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故依法將原裁定撤銷。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順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施涵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