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698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各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示,乘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各處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之情事,竟各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犯意,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中旬某日起,以在報紙刊登廣告及張貼小廣告之方式,招攬如附表所示 陳昱臻 等急需現金週轉之人,利用廣告上所刊登之0000000000、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門號與其聯絡,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貸款予如附表所示陳昱臻等人(金額、利息約定、擔保方式如附表所示),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重利多次。嗣警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二時三十分許,持搜索票在甲○○址設嘉義縣竹崎鄉沙坑村大松腳七號之二住處執行搜索,始查知上情,並扣得供擔保所用之支票六張,及其所有之存摺二本等物。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並經被害人乙○○於警詢時指訴綦詳,復有扣案支票六張、存摺二本在卷可佐,又被告確有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如附表所示;附表被害人苟非有告貸無門急迫情事,亦不致接受高達年息如附表所示之重利,足認被告重利行為係乘人急迫為之;綜上,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要屬無疑;本案附表所示重利情事,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為,係各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重利罪。被告所為上開附表編號一至四數個重利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並無犯罪紀錄之素行(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按);貪圖不勞獲取暴利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未受明顯刺激;其預扣及極高利息約定方式取得暴利之手段;依其陳述,其國中畢業、已婚、有一名八個月大子女、之前從事辦桌及搭帳篷工作之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重利獲取如附表所示不法利益;及犯後態度坦承犯罪、並與附表四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不再追討利息,被害人表明不再追究(有卷附和解書四份可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惟其多次坐收暴利既遂,嗣後和解仍難認有何無執行必要情事,而不宜為緩刑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另扣案支票六張,乃被害人借款當時提出作為擔保之用,得依法請求返還(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二四號判決意旨參照),並非被告所有,無從為沒收之諭知。扣案存摺二本,雖係被告所有,供被害人匯款所用,惟僅零星數筆匯款,與本件犯罪無必然關連,爰不為沒收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蕭琪男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借款人│時間地點│借款金額│利息│擔保方式│刑度│├──┼───┼────┼─────┼────────┼────────┼───┤│1│陳昱臻│95年7月│6萬3000元│預扣第1期6000元│交付面額6萬元300│有期徒││││中旬某日││,每10日利息4000│0元之臺灣土地銀│刑參月││││。在嘉義││元,共收取4次利│行支票一張(支票│。││││縣新港鄉││息(年息百分之二│號碼BQB0000000│││││某處。││二八)。│)。││││││││││├──┼───┼────┼─────┼────────┼────────┼───┤│2│ 李慶豐 │95年8月│40萬元│預扣第1期1萬元,│開立面額20萬元一│有期徒││││初某日。││每30日利息1萬元│張、10萬元二張之│刑參月││││在嘉義市││,共收取1次利息│臺南區中小企業行│。││││圳頭里李││。(年息百分之三│支票共三張(支票│││││慶豐工廠││十)│號碼BG0000000、│││││處。│││BG0000000、BG51││││││││95497)。││├──┼───┼────┼─────┼────────┼────────┼───┤│3│ 林翠菊 │95年7月│5萬元│預扣第1期4000元│開立面額5萬元之│有期徒││││中旬。在││,每10日利息4000│竹崎鄉農會支票一│刑參月││││嘉義縣竹││元,共收取5次利│紙(支票號碼FA03│。││││崎鄉某處││息(年息百分之二│01650)。│││││。││八八)。│││├──┼───┼────┼─────┼────────┼────────┼───┤│4│乙○○│95年9月6│5萬元│預扣第1期7500元│交付面額5萬元之│有期徒││││日,在嘉││,約定10天一期利│京城銀行支票一紙│刑參月││││義縣梅山││息7500元,共收取│(支票號碼513015│。││││鄉梅山國││1次利息(年息百│2)。│││││小前。││分之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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