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己○○○
      子○○
      癸○○
      庚○○
      壬○○
      辛○○
      丁○○
      丙○○
      乙○○
      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
以該戶籍地址為對相對人為送達地址的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請
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否則無從認定與民法第97條之要件相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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