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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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峻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峻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峻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91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嗣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7
7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8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771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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