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重開調查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重開調查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