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74號
原   告  李月娥
被   告  張文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5110號強
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
執行程序),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排除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所
得受之利益額為準。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被告即債權
人所執執行名義執行債權金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而原告請求撤銷之系爭執行程序為就附表一土地及附表二建物
(下稱系爭不動產)。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顯然高於
執行名義債權額,依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第991號裁定意旨,應
以前者為度。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表一: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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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段│地號 │面積(平│權利範圍│
│   │   │    │方公尺)│    │
├───┼───┼────┼────┼────┤
│宜蘭縣│富農段│1173-1 │ 116 │全部  │
│冬山鄉│   │    │    │    │
├───┼───┼────┼────┼────┤
│宜蘭縣│富農段│1173-13│ 368 │13分之1│
│冬山鄉│   │    │    │    │
├───┼───┼────┼────┼────┤
│宜蘭縣│富農段│1173-26│ 8  │13分之1│
│冬山鄉│   │    │    │    │
├───┼───┼────┼────┼────┤
│宜蘭縣│富農段│1173-28│ 7  │13分之1│
│冬山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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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建物
┌────────────┬────┬────┐
│門牌號碼        │面積(平│權利範圍│
│            │方公尺)│    │
├────────────┼────┼────┤
│宜蘭縣○○鄉○○路○段230│158.43│全部  │
│巷53弄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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