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8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陳玉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采晴 (原名 林月娥林立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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