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324號、97年度執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經合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且傳喚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無果,並依法簽發拘票,惟經拘提不到等情,有送達證書5份、拘票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2份、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暨刑事被告保證書、被告及具保人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監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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