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22號

原告 姜慧

被告 陳子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慧

法官蔡培彥

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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