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0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葉可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叁仟陸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葉可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23日止累計263,673元正未給付,其中70,209元為消費款;193,46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梨香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0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可為│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70209││4月24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