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亦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偵字第143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共拾貳包,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亦勝(已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7289號、105年度偵字第143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6年12月2日期滿。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物(詳如104年度毒偵字第7289號、105年度偵字第14338號緩起訴處分書附表)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愷他命、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
三、經查,本件被告葉亦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7289號、105年度偵字第14338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經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後,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5年度上職議字第661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已於106年1
2月2日緩起訴期間屆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參見
104年度毒偵字第7289號卷第100至104頁、第108頁、第110頁)。而被告所涉之上開案件,遭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毒品,經送檢驗結果,確含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2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及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0月16日刑鑑字第1040093841號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佐(參見104年度毒偵字第7289號卷第70至72頁及第76頁),是本件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且因盛裝前開毒品之塑膠袋內所含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概認係屬查獲之第三級毒品,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外,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及鑑定結果備註1咖啡色粉末3包1.驗前總淨重25.8720公克,驗餘總淨重25.0152公克。2.均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氯甲基卡西酮成分。3.純度低於1%,不計算毒品之純質淨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2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及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參見104年度毒偵字第7289號卷第70至72頁)2咖啡色粉末1包1.驗前淨重4.8630公克,驗餘淨重3.8490公克。2.驗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3.純度低於1%,不計算毒品之純質淨重。3咖啡色粉末2包1.驗前總淨重9.7930公克,驗餘總淨重8.6564公克。2.驗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3.純度低於1%,不計算毒品之純質淨重。4咖啡色粉末1包1.驗前淨重11.3520公克,驗餘淨重11.2661公克。2.驗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5咖啡色粉末1包1.驗前淨重9.8850公克,驗餘淨重9.8506公克。2.驗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6咖啡色粉末之摩卡咖啡1包1.驗前淨重15.6670公克,驗餘淨重14.4190克。2.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3.純度低於1%,不計算毒品之純質淨重。7白色晶體2包1.驗前總淨重118.35公克,驗餘總淨重118.21克。2.均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3.純度約99%,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7.16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0月16日刑鑑字第1040093841號鑑定書(參見104年度毒偵字第7289號卷第76頁)8白色粉末1包1.驗前淨重0.81公克,驗餘淨重0.70克。2.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3.純度約96%,驗前純質淨重約0.7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