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重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烱燁
住○○市○○區○○路0號(新北○○○○○○○○)上列被告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12年11月14日112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裁定正本法官欄原記載「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法官劉珊秀、法官黃立綸」,應更正為「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都韻荃、法官劉珊秀、法官黃立綸」。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2年11月14日112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裁定原本之法官欄為「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都韻荃、法官劉珊秀、法官黃立綸」,有該判決原本可考,是原判決正本就此部分載為「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法官劉珊秀、法官黃立綸」,核與原本記載不符,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陳鑕靂
法官黃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