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吳伯修

被告文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趨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90,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3,970元,尚應補繳130元。

二、被告文夢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魏趨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趙千淳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284,608元

284,608元

2

利息

113年5月27日

114年1月14日

(233/365)

2.875%

5,223元

3

違約金

113年6月27日

113年12月26日

(183/365)

0.2875%

410元

4

違約金

113年12月27日

114年1月14日

(19/365)

0.575%

85元

合計

290,3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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