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亡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95年度亡字第39號聲請人 張文義 送達代收人 蘇大內 前聲請人聲請宣告 張蘇金霞 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張蘇金霞於中華民國84年4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張蘇金霞(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
台南縣○○鄉○○村0鄰○○00號)於民國77年4月20日外出後即未歸返,生死不明,聲請人曾聲請對張蘇金霞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94年度家催字第10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聲請人業已刊登該公示催告裁定於94年9月28日之太平洋日報,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的信息,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張蘇金霞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揭聲請意旨,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家催字第104號卷宗及所附戶籍謄本、公示催告裁定書暨登載該裁定書之新聞紙查明屬實。查張蘇金霞自77年4月20日外出後即失蹤,計至84年4月20日屆滿7年,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院自得依聲請人之聲請,推定張蘇金霞於失蹤滿7年之日即84年4月20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並依法為宣告張蘇金霞死亡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蘇玲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