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3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基隆市政府間請求返還溢繳租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4年度小上字第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壹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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