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32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楊朝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