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交簡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交簡字第573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游宜靜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8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游宜靜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於民國111年9月間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本院以111年度湖交簡字第2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12年4月1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且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有公共危險前科紀錄,此番再為同一罪質之公共危險犯行,足徵其刑罰反應力薄弱,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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