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四九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四九號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拾陸萬壹仟叁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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