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凱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凱雄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張凱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表:受刑人張凱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毒品危│有期徒刑│100年5月1│彰化地檢10│臺灣│100年度簡│100年7月│臺灣│100年度簡│100年8月│彰化地檢│││害防制│3月│日│0年度毒偵│彰化│字第1564號│29日│彰化│字第1564號│23日│100年度│││條例│││字第1180號│地方│││地方│││執字第43│││││││法院│││法院│││35號│├─┼───┼────┼─────┼─────┼──┼─────┼────┼──┼─────┼────┼────┤│2│賭博│有期徒刑│97年6月間│彰化地檢99│臺灣│100年度簡│100年12│臺灣│100年度簡│100年12│彰化地檢││││3月│某日起至99│年度偵字第│彰化│上字第191│月29日│彰化│上字第191│月29日│101年度│││││年10月間某│10898號│地方│號││地方│號││執字第88│││││日止││法院│││法院│││6號│├─┼───┼────┼─────┼─────┼──┼─────┼────┼──┼─────┼────┼────┤│3│恐嚇取│有期徒刑│99年1月8日│彰化地檢│臺灣│100年度易│100年12│臺灣│100年度易│101年2月│彰化地檢│││財│7月│或9日之某│100年度偵│彰化│字第1227號│月30日│彰化│字第1227號│14日│101年度│││││時│字第4555號│地方│││地方│││執字第10│││││││法院│││法院│││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