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92號聲請人 鄭連誠 送達代收人 郭登富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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