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四號
原告丙○○
丁○○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
辛○○被告戊○○
己○○庚○○乙○○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文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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