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李奕伽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慶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零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