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八二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家事庭~B法官吳宏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乃昇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八二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家事庭~B法官吳宏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