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9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司促字第 9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09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何玉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載有債務人名字之債權讓與證明及合法通知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