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9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9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冀銘(原名:鄭綦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5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冀銘竊盜,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書文內關於所載「手提袋」,均補充為「DanielWellington手提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警馴」,更正為「警詢」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如聲請所指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則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罪質均不相同,故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或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應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前科紀錄(同上紀錄表參照),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企圖不勞而獲,復為本件竊行,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被害人所受財物損害程度,已因領回而有所減輕(見偵查卷第6頁調查筆錄、第11頁贓【證】物認領保管單),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種類、價值、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5241號被告鄭冀銘(原名鄭綦諒)
男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現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冀銘(原名鄭綦諒)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交簡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9年10月15日0時45分許,徒步行經新北市○○區○○○街00號前,見 潘玉玄 將其所攜帶之手提袋(內有行動電源1個、YSL牌口紅1支、電子菸透明霧化彈【冰糖雪梨】1盒、鑰匙1串等物品)放置在該處長椅旁地面後暫離上址,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手提袋,得手後迅速逃離現場。潘玉玄返回後發覺遭竊,報警調閱監視錄影檔案,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 鄭冀銘固 坦承取走被害人潘玉玄上開手提袋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伊只是把人家丟在路邊之手提袋撿起來,想拿去警局,但因酒醉摔倒,就直接回家云云,惟被告上開所為,除據其於警馴時坦承不諱外,並據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歷歷,復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及失竊物品照片共7張存卷可參,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贓(證)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附卷可佐,被告所辯,要屬臨訟卸責之詞,其犯嫌仍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所竊取之手提袋及袋內所裝行動電源1個、YSL牌口紅1支、電子菸透明霧化彈(冰糖雪梨)1盒、鑰匙1串等物,為其犯罪所得,然業已發還被害人,此有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贓(證)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爰不聲請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檢察官陳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