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5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返還
考成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15,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正上訴聲明並
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