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三號
原告拉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被告乙○○住高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