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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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0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919號聲請人鶴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建中 相對人王章如真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3年度司票字第01091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13年11月2日46,981元16,531元未記載113年12月1日CH765377002113年11月2日40,450元40,450元未記載113年12月1日CH765378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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