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27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275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富瑩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3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林富瑩因於民國108年3月間發現告訴人 楊佳珉 長期與其配偶交往,妨害其婚姻生活,心生不滿,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使用其臉書帳號「TaitaiLiao」動態留言頁面,於108年12月6日,以「Anilyang」及「Anil」指涉告訴人,並於文字間辱罵告訴人為「南港雅典娜女鬼」並有「磕藥」之行為,使不特定網路使用者得以觀覽,足以貶抑告訴人之社會評價;並意圖散布於眾,刊登傳述「你有什麼資格批評別人教育小孩呢?而妳怎麼對待妳曾經製造而存在的生命」之不實事項,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並基於洩露秘密之犯意,無故刊登告訴人與門號0000000000使用者以iMessage談情說愛之對話內容。被告復接續於同年12月9日,以「Anil」及「 阿牛 」指涉告訴人,並於文字間辱罵告訴人為「南港雅典娜女鬼」,使不特定網路使用者得以觀覽,足以貶抑告訴人之社會評價;並意圖散布於眾,刊登傳述「你為什麼要跟我老公玩那些情趣用品,在他面前自慰,自己還浮誇說,我這個跳蛋是有得獎、覺得自己像AV女優一樣厲害」之不實事項,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310條第
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同法第318條之2、第318條之1之加重洩密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
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所涉上開犯行,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同法第318條之2、第318條之1之加重洩密等罪,依同法第314條、第319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