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1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蔣 志磊 債務人 蔣家駿 債務人 莊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31,1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 蔣志磊 前就讀中州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蔣家駿、莊惠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其中3筆,合計借款本金66,290元整;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莊惠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其中7筆,合計借款本金164,897元整,並約定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還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利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蔣志磊自民國109年8月5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31,187元整及如附表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蔣家駿、莊惠娟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惠娟、蔣│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66,290│志磊、蔣家│月5日起││9│││元│駿││││├──┼───┼─────┼──────┼──────┼───────┤│002│新臺幣│莊惠娟、蔣│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164,89│志磊│月5日起││9│││7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惠娟、蔣│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66,290│志磊、蔣家│月6日起││內者,按上開利│││元│駿│││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莊惠娟、蔣│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64,89│志磊│月6日起││內者,按上開利│││7元││││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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