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 吳張彩鑾 代理人 吳燕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民國(下同)100年7月12日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1張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莊惠雯┌──────────────────────────────────────────┐│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有限責任基隆第│有限責任基隆第一│100年5月4日│20,630元│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