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6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左其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寧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6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