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12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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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6年5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旨
被告抗辯本案自支票之發票日民國94年6月30日起算至原告於96
年4月20日起訴,已逾1年之消滅時效期間,被告時效之抗辯為
可採,原告之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 國96年5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 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