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981號
原 告 媄格生活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詩婷
訴訟代理人 陳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