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紹君 代理人 楊雅馨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及其母親 朱陳珍 妹、兄長 朱明風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之103年、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朱 陳珍妹 、朱明風之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0-0000000)。
四、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五、 陳明 朱明風現今之家庭及工作狀況?有無負擔每月家庭生活開銷及母親 朱陳珍妹 之扶養費?若有,其每月分擔之金額為多少。
六、陳明朱陳珍妹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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