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 鍾月娥 代理人 黃千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映君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三、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若有從他其他業務行為而收取金錢者,亦同。若無工作,並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並說明現在支出情形為何?
五、應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聲請人有否與他人合租,共幾人居住在該房屋?並敘明同住之人就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例如水電瓦斯費、合租租金分擔等)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單據(例如租金轉帳或租金收取紀錄、水電瓦斯費單據);如無分擔,亦請敘明理由。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例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七、請聲請人提出最新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聲請人應就提出之郵局帳戶,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八、請說明聲請人名下之所有保險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若有,數額若干?並自行先向保險公司取得相關資料。
九、聲請人自陳居住於澎湖縣,參酌11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1萬7,076元(計算式:1萬4,230元×1.2=1萬7,076元)。惟聲請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述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約2萬元,超過上開標準。聲請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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