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洪美霞 被告 酆勝華
全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金俊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中交簡字第38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黃司熒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