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06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9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95年8月8日│608,595元│00000000││││限公司甲○○│份有限公司仁愛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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