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5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玉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集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