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7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兼送送代收人 李誠益 被告 甘興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龍輝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