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建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肆包、第二級毒品陸包及無法與前述毒品析離之包裝袋共拾只,均沒收銷燬之。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建文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並為警查獲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等情,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3554號、102年度毒偵緝字第216、2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鑑驗結果分別詳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載,並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品檢體檢驗報告3紙、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紙、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等在卷足證,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邱建文前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3554號、
102年度毒偵緝字第216、217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藥物檢測中心出具之毒品檢體檢驗報告(實驗編號:D-1461
8、D-14619、D-15677)3紙、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3/00000000)1紙、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2年10月2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等在卷可稽,應堪認均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如附表所示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10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可資參佐),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如附表所示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至前開案件中另所扣得之結晶2包(總計毛重11.7公克),經本院核閱聲請卷證,並無任何鑑定報告或其他事證,可供認確扣得之結晶2包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雖被告經採尿送鑑定後,檢出鴉片類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然尚無從據該尿液檢驗報告,即認定被告當時所持有之前開結晶2包為海洛因。是聲請人既無法提出聲請沒收之前開結晶2包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相關卷證,故尚難認確屬違禁物,聲請人此部分聲請,顯有未當,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附表:
┌─┬────┬─────┬─────┬────┬─────────────┬─────┬──────┐│編│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毒品種類│查獲時間│扣案毒品│鑑定結果│備註││號│││├────┤││││││││查獲地點││││├─┼────┼─────┼─────┼────┼─────────────┼─────┼──────┤│1.│民國101│桃園縣龍潭│第一級毒品│民國101│海洛因1小包(驗前毛重0.3│均檢出含海│臺灣桃園地法│││年9月13│鄉龍潭村28│海洛因、第│年9月13│公克,驗後毛重:0.285公克│洛因成分│院檢察署101│││日下午2│鄰龍元路41│二級毒品甲│日晚間7│)││年度毒偵字第│││時許│號│基安非他命│時30分許├─────────────┤│4042號、101│││││├────┤海洛因2小包(驗前毛重:1.││年度毒偵緝字││││││桃園縣龍│6公克,驗後毛重:1.588公││第217號││││││潭鄉太平│克)││││││││村2坪19├─────────────┼─────┤││││││號福華飯│甲基安非他命5小包(驗前毛│檢出含甲基│││││││店前│重7公克,驗後毛重:6.98公│安非他命成││││││││克)│分││├─┼────┼─────┼─────┼────┼─────────────┼─────┼──────┤│2.│民國102│桃園縣楊梅│第一級毒品│民國102│海洛因1小包(淨重1.29公克│檢出含海洛│臺灣桃園地法│││年8月8│市○○路23│海洛因、第│年8月8│,驗餘淨重1.26公克,空包裝│因成分│院檢察署102│││日晚間6│7巷53號之│二級毒品甲│日晚間10│重0.27公克)││年度毒偵字第│││時許│2房間內│基安非他命│時30分許├─────────────┼─────┤3554號│││││├────┤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檢出含甲基│││││││桃園縣楊│84公克,驗餘毛重0.8342公克│安非他命成│││││││梅市中興│)│分│││││││路237巷│││││││││53號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