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1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執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詳如附表所載),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6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7月、4月、1年1月及4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附表:
┌─────┬───────────┬───────────┬───────────┐│罪名│①施用第1級毒品│②施用第1級毒品│③施用第1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97年8月5日晚上11時許│97年9月3日上午6時許│97年12月25日23時20分許││日期││││├─────┼───────────┼───────────┼───────────┤│偵查機關│雲林地檢署97年度│雲林地檢署97年度│雲林地檢署9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531號│毒偵字第1804號│毒偵字第37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11號│97年度訴字第1407號│98年度訴字第201號││事├───┼───────────┼───────────┼───────────┤│實│判決│97年12月31日│97年12月31日│98年3月13日││審│日期││││├─┼───┼───────────┼───────────┼───────────┤││法院│同│同│同││確├───┼───────────┼───────────┼───────────┤│定│案號│上│上│上││判├───┼───────────┼───────────┼───────────┤│決│判決確│98年1月19日│98年1月19日│98年3月30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署98年度│雲林地檢署98年度│雲林地檢署98年度│││執字第217號│執字第425號│執字第947號│││★原附表之內容錯誤處│││││,更正如本附表編號│││││①至⑥所示。│││└─────┴───────────┴───────────┴───────────┘┌─────┬───────────┬───────────┬───────────┐│罪名│④竊盜│⑤轉讓第1級毒品│⑥幫助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97年12月3日7時30分許│97年10月22日3時許│97年5月20日││日期││││├─────┼───────────┼───────────┼───────────┤│偵查機關│雲林地檢署98年度│雲林地檢署97年度│雲林地檢署9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67號│偵字第5423號│偵字第488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港簡字第42號│98年度訴字第341號│98年度港簡字第38號││事├───┼───────────┼───────────┼───────────┤│實│判決│98年4月13日│98年4月30日│98年5月18日││審│日期││││├─┼───┼───────────┼───────────┼───────────┤││法院│同│同│同││確├───┼───────────┼───────────┼───────────┤│定│案號│上│上│上││判├───┼───────────┼───────────┼───────────┤│決│判決確│98年5月7日│98年5月25日│98年6月18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署98年度│雲林地檢署98年度│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1200號│執字第1361號│執字第14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