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5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毅俊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民國114年7月18日聲請狀附表2筆「債權本金」之證明文件(如銀行系統顯示之債務明細),且應與聲請狀附表各筆「本金」金額相符。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304元
黃毅俊
自民國114年0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002
新臺幣83914元
黃毅俊
自民國114年0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