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清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参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犯詐欺取財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應屬合法: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受刑人甲○○因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犯詐欺取
財等數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6、7、9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3至5、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有經受刑人簽名捺印之民國112年5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最早確定者為108年1月30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則為本院,以上各情有各該裁判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理由:㈠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
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次按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準此,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末按定應執行刑,乃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情狀等綜合判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91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經查:
⒈本件所涉之內、外部界限之範圍:
⑴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8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固亦前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然依上開說明,既本件係於前開定刑之判決後,復與他案合併定應執行刑,則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仍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
⑵附表所示各罪最長期為有期徒刑1年3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
刑13年11月,及前已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3年11月,參前揭說明,本院所定應執行刑,不得重於上列有期徒刑3年11月,首先敘明。
⒉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犯行,均係毀損他
人物品罪(下稱毀損類案件);如附表編號6、7、9所示之犯行,均係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犯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下稱詐欺類案件),應認受刑人就毀損類案件、詐欺類案件等各類案件內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及動機均類似,且屬在一定期間內反覆為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暨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受刑人行為不法性;另上開毀損類案件、詐欺類案件,及附表編號1所示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編號2所示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編號4所示之傷害人之身體、編號8所示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其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對象或類別互異,罪質具有獨立性,自應另考其特性以定刑。
⒊再徵以受刑人於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已表示本件聲請由本院定應執行刑時之意見為無意見等情,有上開調查表附卷可查,併考諸受刑人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犯罪傾向、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情狀等綜合判斷,並審諸前揭定刑刑度上限,復參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要求,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且為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㈢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
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5、8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6、7、9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罰金刑部分,僅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有併科罰金之單一宣告,既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均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姚佑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毀損他人物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24日107年10月6日至同年月7日107年6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速偵字第726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595、11596、1574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595、11596、157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豐交簡字第1079號108年度訴字第1392號108年度訴字第1392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27日109年7月29日109年7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豐交簡字第1079號108年度訴字第1392號108年度訴字第139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30日109年9月14日109年9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889號(編號1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已執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159號(編號1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已執畢)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160號(編號1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已執畢)編號456罪名傷害人之身體毀損他人物品①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犯詐欺取財②至⑤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5罪)犯罪日期107年7月11日107年7月11日①、②108年1月4日③108年1月7日④108年1月7日至同年月8日⑤108年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595、11596、1574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595、11596、1574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392號108年度訴字第1392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61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29日109年7月29日109年10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392號108年度訴字第1392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14日109年9月14日109年12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160號(編號1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已執畢)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160號(編號1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已執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號(編號1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已執畢)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恐嚇危害安全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3月、1年2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有期徒刑4月,應予更正)犯罪日期①107年12月27日至同年月28日②108年1月4日③108年1月7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年12月28日至108年11月7日,應予更正)107年6月12日①108年1月7日②108年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74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9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6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8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2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3日110年4月7日112年3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6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8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7日110年5月10日112年5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號(編號1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已執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825號(編號1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已執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執字第6427號(編號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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