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75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小字第757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明豐
訴訟代理人  岳怡娜
被   告  鄭益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急診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略以:被告因疾病於民國101年7月20日至原告醫院
急診就醫治療,其醫療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0,400元未
結清,期間曾予催繳,仍未蒙置理,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急診未繳費用明細表、急症
病人費用補繳保證書、急診病歷、會診申請報告單、急診醫
囑單及急診專用護理紀錄表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及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
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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