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明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陸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