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告 何紅英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 律師

王相傑 律師

被告 張秋玲

林愉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2,4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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