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告 何紅英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 律師
王相傑 律師
被告 張秋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2,4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李奇翰